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行政执法观
编者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思想支撑。在行政法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了符合中国本土国情的行政执法观。文章对其中的队伍建设、体制改革、法律监督等论题进行了阐释,值得一读。
作者简介
李凌云,男,法学博士,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本文刊于《西藏发展论坛》2022年第4期,系2021年中国法学会部级重点课题“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行政举报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LS(2021)B09)、2022年北京物资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难点问题研究”(编号:2022XJQN3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执法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行政执法形成了一系列原创性的论述,认为其属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先手棋与关键抓手,已对现实中的理论、制度及实践发挥重大意义。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核心要义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要求从法治系统论的角度进行理解与贯彻。习近平行政执法观中的队伍建设、体制改革、法律监督等论题,对全面提升新时代行政执法能力富有积极价值。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行政执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在这个宏大的思想体系中,行政执法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要点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当前,执法不规范、乱作为、“一刀切”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1]2018年3月中央颁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定为深化机构改革的重点任务。2021年8月,中央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这一整套文件系统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揭示行政执法在新时代的重要性。本文拟全面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行政执法观,在明确其基本含义与核心要义基础上,从队伍建设、体制改革、法律监督等维度上管窥法治意涵。认真研究、科学把握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独创性贡献,无疑有助于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之理解,助推新时代行政执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展开。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行政执法观的定位与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行政执法问题作出许多深刻的论述,逐渐形成了习近平行政执法观。实践性是行政执法观的鲜明属性,从基层到中央的治国理政实践,习近平始终将行政执法作为法治使命主题。该行政执法观视野宏阔、指向明确,要求将执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点任务。
(一)行政执法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定位
习近平行政执法观集中体现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中的第八个坚持,即“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严格执法”。行政执法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先手棋。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重点鲜明、以点带面的抓手,而行政执法便是这个最为关键的抓手。习近平反复强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据此推动依法行政向前发展。
之所以对行政执法作出如此界定,一方面是行政执法点多面广,与公民生活关系密切。行政执法与公民生活最接近,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法律有效实施离不开行政执法。由于行政执法点多面大,执法质量之高下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达成。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执法是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变成现实中的法治的关键环节。执法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属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可忽略的要点。实施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核心环节,现实生活中公民对执法不严、乱执法等突出问题有直观的感受。对于存在的执法弊端,习近平严肃地指出,“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2]行政执法事关公民最关心的日常事务,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直面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领域。通过强化执法工作体系,呼应了公民最迫切的法治诉求。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产生的法治效果明显。普遍的观点认为,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是各级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法,能够有效打击各种违法活动。行政执法关注度高,公民对法治的看法与评价,往往凭借执法、司法等典型渠道。行政执法的法治效果很容易外溢至社会层面,对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群体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倘若欠缺良善的行政执法,立法中蕴含的法律价值将难以实现,公民对法治建设的负面评价会增加。实际生活中部分行政执法案例的处理结果引发争议,无法做到“案结事了”,将很容易损及行政机关的权威。与此同时,良善的法治实践效果往往通过行政执法体现。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安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都需要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客观来看,法律规范基本已经覆盖政府治理的各个部分,当前重点工作是根据执法手段将法律规范的内容付诸实践。可见,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权利从应然转化为实然,产生法治建设效果比较突出。
(二)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时代价值
由于行政执法直接面向的是不特定公众,故而执法水平之高下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目标的达成。考察习近平行政执法观发现,其具有独创性、原创性的重大意义,集中体现为理论、制度、实践三个层面。
第一,行政执法观属于中国自主的执法体系,为新时代行政执法奠定理论基石。习近平行政执法观是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基于解决本土执法难题而创设的独特理论,这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路所进行的创造性活动与创新性发展。由此,推动了一般性行政执法理论的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及方法创新。该行政执法观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政府领域的生动体现,也彰显了习近平创立行政执法理论的原创性与独创性贡献。换而言之,习近平行政执法观是独一无二的,在中外行政执法理论中处于最先进的水准。该行政执法观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国情,属于自主形成的行政执法理论体系,对于理论研究发挥积极的学理支撑,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基础。
第二,行政执法观能够优化行政法律制度,增强公民对法治建设的制度自信。习近平行政执法观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特别显著。以上世纪八十年初习近平担任河北正定县委书记为例,他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积极创新社会治安机制,增强当地群众对行政执法及法治建设的信心。[3]该行政执法观的现实意义,是希冀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以理论构筑制度之基,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行政机关能不能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制度,事关党和政府的法治形象,以及对行政法律制度的肯认。习近平进行了科学阐述,“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4]行政执法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公民,二者关系的处理涉及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并且,从深层次看行政执法还体现了党的执政水平。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将塑造党和政府良好的法治形象,有益于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可度。
第三,行政执法观倡导以“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行动指南。全面依法治国最深厚的基础乃是人民,社会主义法治应反映人民意志。习近平行政执法观蕴含着深厚的实践逻辑,诠释着“以人民为中心”对行政执法的现实要求,其内在体系顺应了实践需求与人民呼唤。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价值立场是“以人民为中心”。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各项执法环节重视人民,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贯彻到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公民反映最为强烈的违反社会治安等各类违法行为,都亟待行政执法介入。行政执法涉及的经济、社会等问题,如涉及市场经济秩序、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事项,事关公民的民生保障。针对实际存在的执法问题,通过严格执法有助于发展民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5]习近平围绕行政执法形成的新理论,对执法人员提供了现实指引。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价值理念之倡导无疑有助于强化人民立场,持续增进人民福祉。
概括来说,针对何为行政执法、推进什么样的行政执法、怎样推进行政执法等系列问题,习近平在长期治国理政实践中加以践行并系统集成,最终形成习近平行政执法观,对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实践发展都产了生积极价值。
二、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核心要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核心要义
2012年12月,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作为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6]随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基于行政执法实践,将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2020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7]可以说,“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够概括为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核心要义。
该核心要义是在继承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政法方针,其中的“执法必严”是对行政执法的直接概括。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从“严格执法”角度对行政执法作出明确界定。其实,“严格执法”本身是与立法、司法、守法等要求相并列。具体来说,“严格执法”是一个开放、动态的表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习近平对行政执法作出了更为细致的判断,即将“严格执法”的内涵扩展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该行政执法观成为一个立体、全面、严密、发展的体系,覆盖了以前视野中相对关注不够的盲点。该执法观既表明法治工作布局的深入推进,也凸显了行政执法模式的深刻变革,从而开创了行政执法活动新局面。概言之,行政执法会根据具体事例传递法治精神,努力达成使公民在每个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系统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习近平一贯重视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去引领工作开展。他作了很深刻的描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全面贯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8]不难发现,对此不能片面、零碎地理解与适用,该思路契合了系统论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结合要求。作为颇具基础性的方法论,系统论的精华是从系统思维上剖析事物的本质属性,从全局的高度掌握事物的现实难点,增强化解难题的科学性。就行政执法而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四项要求,讲求的是全局性设计、整体性推进。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核心要点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这意味着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之间交相呈现,存在一致的价值追求。
1.严格执法维系行政执法强度
从实践内容看,严格执法维系法律权威,此为行政执法的首位要求。实现法律功能的方式是严格依法办事,此端赖于强有力的执法权威。欠缺严格执法,将难以树立执法公信力。具体来说,严格执法是秉持“严格”的理念,不徇私情,不纵容违法,不拔高处罚标准。严格执法指向于法律权威,以及行政法律制度的刚性。针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强度,在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多个领域的违法行为频发。为遏制违法行为蔓延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使潜在违法行为人不敢触碰法律。严格执法能够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而不能迁就放纵,否则容易引发“破窗效应”。经由严格执法能够增强行政法律制度的刚性,使之成为“有牙齿的老虎”。严格执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在适用对象的无差别对待,只有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就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纠偏,呼应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执法严明”之要求。
2.规范执法维护行政执法力度
从价值功能上而言,规范执法确保合法有效,此为法治的本质要求。只有合法有效的执法才堪称有力度。在遵守严格执法同时,应把握好法律规定及执法准则,做到规范执法。规范执法要求执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职权法定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均需要具备法定依据。规范执法要求执法活动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政法干警行政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等现象比较突出,甚至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严重违背依法行政的规范要求。并且,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如何规范裁量权也离不开法治建设。规范执法意味着应当强化法定程序。习近平科学阐述了程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产生的重大影响,他指出:“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完善执法程序。”[9]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遵循法定流程、方式、时限、手段及措施。该种执法观语境下,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应做到科学有序。只有规范执法才能够彰显行政执法的力度,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与要求,促使执法行为达到规范性且经受法治检验。
3.公正执法保障行政执法尺度
公正执法是基于行政自主性而提出的要求,坚持法律面前执法对象的平等性。公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素,习近平多次指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与生命。但实践中有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比如相似情形却作出不同的执法决定。对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贯彻能够推进公正执法的实现,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不偏离法治轨道。公正执法的提出,要求执法人员站在公正立场做到“一碗水端平”,把握好执法尺度。在实施执法活动时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不考虑与案件不相干的因素。执法人员只有坚持公正的价值,才能在众多利益冲突时选择最正确的立场。行政执法作为有强度的公权力,秉持公正原则才能够持续输出正义。
4.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温度
从价值内涵来说,文明执法确保了行政执法的理性、可接受,是执法为民理念的集中体现。普遍可接受的行政执法行为才具有温度。行政机关的法律属性及与公民的关系,决定了行政执法的文明。习近平明确要求,“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10]行政执法权应该做到温情脉脉,要求执法过程贯穿服务意识。行政执法不应暴力执法,而是要让执法有温度,彰显执法人员的情怀与理性。行政执法应把握社会心理与群众关切,要求执法人员恪守言行标准与外在形象,推行执法的人性化色彩,兼顾好公共利益与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习近平行政执法观之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提振行政执法的力量来源。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打造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迫在眉睫。“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11]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提升执法水平的关键。
(一)行政执法队伍的理念培育
执法人员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建设执法队伍应当从培养法治理念做起。习近平行政执法观对执法队伍的理念提出要求。首先,树立尊崇法治的理念。在新时代行政机关理应严格守法,习近平强调,“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权试法。”[12]法律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也同时约束公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党和政府的法治形象,只有严格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才能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反之,如果有法不依、甚至以权压法,则会失信于民。其次,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理念。行政执法环节应该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贯穿于执法各环节。当下执法状况来看,行政执法权的运作仍然欠缺价值观的有效引导,执法问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难免相悖,因而将该理念融入执法人员的行动中显得比较迫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执法,增强执法活动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取向。再次,践行公开透明的理念。落实行政执法要做到公开透明,假设行政执法权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执法公信力就难以树立。应不断完善执法信息公开机制,不损害公民对执法活动的合理期待。
(二)行政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队伍的能力建设作出指示,“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提高政法干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13]第一,行政执法队伍的合理配置是提升能力的关键。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队伍状况比较重要,为应对繁杂的执法事项,应实现执法配置的综合设置,集中发挥执法队伍的作用。第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求领导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增强领导力。依法办事是领导能力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曾在多个场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领导干部应带头尊崇法治,在法律框架下领导执法活动的开展,提升运用法治方式改进执法活动的领导水平。第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离不开专业化的业务能力。为提升队伍建设的业务能力,应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从执法规范、文书要点、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提升法治素养。适时推进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机制,用优秀法律范例提供有效的经验借鉴。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要求强化证据规则意识,执法活动中的标准意识、责任分配规则意识等都应强化,此直接影响到规范化要求。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制度保障
建立制度化的综合执法能力培训制度,科学制定培训方案,除了专业知识外,执法能力培训应当包括针对性的心理学、行政管理学、党内法规学等知识素养。经由各方面的综合素质锻炼,增强应对复杂执法环境的水平。适时建立行政执法资质的管理制度。习近平表示,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14]加强队伍建设须严格执法资质,没有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常态化管理制度,积极整合执法队伍。增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还需要经费、资源、装备等方面的制度倾斜。此外,执法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可或缺,注重从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公私合作激励予以强化。
四、习近平行政执法观之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与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要求保持一致。习近平高度重视体制机制的科学合理。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15]在中央工作以来,习近平多次就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发表重要讲话,针对怎样构建完备的体制提出了深刻见解。为使行政执法人员忠于法律,应遵循十八以来的历次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创新执法模式奠定基础。
一是优化行政执法的履职体系。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理顺执法职能与事项,实现执法机关、权限、程序等各个方面的法治化改革。习近平多次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他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16]从执法实践出发,确定行政执法体制的人员限额与机构层级,适时减少运转环节,推进行政机关职能设置的法治化。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的核心要义显示,实践中出现执法难题的一大原因是深层次的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划分模糊。为避免性执法的多头管理、推诿职责,应特别注意合理分配执法权限,增强职能运行的层次性,有效激发行政执法机构的效能。习近平特别注意到了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17]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有效推动行政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下沉,减少执法层级体系。十九届三中全会研究把深化综合执法改革作为专项任务,在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等领域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充分做到全面履职机制的科学合理。注重促进行政执法标准的科学,实现与司法等其他机制的有机衔接,有效激发行政执法体制的效能。
二是健全行政执法的程序体系。行政机关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活动。行政机关作出对执法对象、利害关系人不利的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实体与程序各个方面加强救济制度建设。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着力解决行政执法权可能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有必要健全重大执法的决策程序。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分举措,有些不适宜通过立法予以化解,但改革又可能会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则有必要先行先试。[18]实施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将确保重大执法决定通过法制审核。总体来看,应结合不同的行政执法领域相应完善程序体系。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与群众切实利益的重点领域之执法制度建设,推进执法方式创新。在习近平行政执法观指引下,围绕服务共同富裕、保障民生、生态文明、疫情防控、涉外法治等重点领域,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按照法律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依据,提升职权、事项的法治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重视方式改进,加强行政指导、举报奖励、说服教育、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性手段的运用,促使执法兼具力度与温度。
四是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信息化建设。体制改革不应忽略信息化建设。根据习近平的论断,“建立执法队伍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19]加强行政执法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以“数字法治”引领行政执法转型改革,实现行政执法的科学、精准、高效。在具体路径上,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与信息技术的统合,推进基于数据驱动的执法方式转变。[20]持续推进执法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执法应对,加强行政执法与网络安全防范的联动机制,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
五、习近平行政执法观之法律监督
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需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制约与监督。加快制度创新,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推进法律监督制度完善,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习近平行政执法观之法律监督的内容丰富,有助于指导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一)构建常态化的外部法律监督机制
构建常态化的外部监督体系,能够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的质效。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21]这要求将行政执法权置于整个社会的聚光灯下,全方位、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确保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的全方位进行。尤其要健全社会力量监督,发挥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优势,增强行政机关与公众的互动交流。例如,有必要畅通针对执法不当的投诉举报驱动,激发社会群体的多元作用。实现外部监督范围的全覆盖,统合好各项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外部监督体系。
有必要构建社会监督评价机制,与习近平行政执法观相契合。适时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让公民全过程评价执法活动。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基础上改进执法评价工作。贯彻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保廉洁。为顺应信息化要求,适时加快全国、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动态性、过程性监督。此为社会监督的良好形式。持续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外部法律监督,有助于提升公民对于该类行政活动的信心与信任度。在推行外部监督机制同时,注重引导监督行为的理性行使,即与干扰行为相区别。法律监督应秉持依法办理、有效管控的原则,切实回应公众关切,防止负面行为扰乱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的外部法律监督,应善于用好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习近平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执法活动的监督提出新要求。纪检监察的监督机制将为执法能力提升提供动力。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与制约既是严管,但也是厚爱;既是约束,但也是激励。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核心职能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即属于为实施法律而开展的活动。检察机关有权监督行政执法的乱作为、不作为,向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纠正。应运用好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切实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从而对执法行为产生监督效果。
(二)形成有效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相较于外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更为细致。习近平提出,“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22]在各类内部监督方式中,纵向层级监督、党内监督、司法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例如,充分发挥上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效果,全面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设置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有益于行政执法权与监督权的剥离,以内部纠错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方式的改进。又如,在目前的行政系统内部,司法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2021年中央出台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针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法律监督,需要发挥该类政策文件的具体落实。
从监督效果看,离不开细致的内部评价体系。行政执法活动的实施,适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该类措施,用专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执法权恣意。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的内部评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覆盖各项执法权的案卷,优化执法文书立卷归档,以备随时接受监督。在行政机关内部,还可以借助信息化方式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评估、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监督结果纳入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考虑因素。
(三)落实科学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习近平经常强调,“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2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理应承担执法不当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一方面,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权责清单。习近平明确表示,“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就是失职,那也是要追究责任的。”[24]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央出台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其中提到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追究机制,结合权力清单对执法不当的行为进行追责。另一方面,分类设置执法责任机制。优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执法人员的个体职责。依法设定行政执法权,科学设计执法责任类型,分类改进执法程序。应构建系统性的评议考核制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具体的评议方案需要吸纳公众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亦有助于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厘定履行执法职责的具体标准,明确执法裁量权的种类与幅度,继而不断优化责任形态。
六、结 语
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关键原因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行政执法观明确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价值追求,它的形成发展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对执法问题的系统思考,属于深刻的理论体系与生动的实践指南。为解决行政执法依然存在的现实难点,应更为全面学习习近平行政执法观,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保障执法对象合法权益,加快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总之,全面增强新时代行政执法能力,必须以习近平行政执法观为根本遵循,找准行政执法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结合点,开辟法治中国建设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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